一、进口食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口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 ;标签经审核合格 ;。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